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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都完全纠纷)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21/7/20 10:25:49 阅读次数: 72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佘某婕,女,汉族,  年  月   日生,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  号,电话
    答辩人:罗某勇,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平水镇五丰村 号。
    答辩人:毛某英,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滨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五一北路   号。
    被答辩人:巫某贵,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号。
    被答辩人:毛某石,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现住北京市通州区璐苑南大街   房。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撤销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二被答辩人对答辩人不具有撤销权,理由如下:
    1、从被答辩人提供的2016年12月31日、2017年4月7日的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可以看出,付款人是巫某霞而不是巫某贵、收款人是罗某勇而不是佘某婕,因此,这100万元的出借人应该是巫某霞,借款人是罗某勇;被答辩人提供的罗某勇付息的银行转账记录,也可以证明这100万元的出借人是巫某霞,借款人是罗某勇。虽然被答辩人提供了一个2019年5月5日的借条,但是该借条没有相应的银行转账支撑,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
    2、被答辩人诉称:2016年至2017年间,答辩人佘某婕、罗某勇多次向被答辩人毛某石夫妇共借款403万元,但其不能提供借条和银行转账等关键证据予以证实,实际上是子虚乌有的杜撰。
    3、上述两个所谓的民间借贷,被答辩人都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起诉,法院至今没有判决。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巫某贵、毛某石对答辩人佘某婕、罗某勇有没有债权,具体对谁拥有债权,拥有多少债权都没有经过依法确定,因此被答辩人巫某贵、毛某石对佘某婕、毛某英不具有撤销权。
    二、佘某婕与毛某英之间,毛某英与肖某洁、肖某英之间不存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理由如下:
    1、和盛.翡翠星城的房子,答辩人提供了证据证明该房是2009年7月6日,毛某英和丈夫佘某金以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子,佘某婕当时还没有22周岁,客观上没有这个能力和条件购买房子。2020年2月25日,佘某婕在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见证下,以439696元的价格将该房转让到毛某英的名下,不构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更何况该房本来就是毛某英购买的,就算一分钱不出,也可以合理合法的转到毛某英名下。
    2、2020年6月16日,毛某英将自己的和盛.翡翠星城的房子在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监督见证下,以520800元的价格转让给肖某洁、肖某英,双方之间是真实意思表示,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房屋买卖,是善意转让和善意取得,受法律保护。
    3、答辩人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了,长沙市坪塘路337号和顺逸品苑1栋3204号房,是毛某英2014年2月28日转了20万元给侄子佘某仁给开发商做购买该房的定金,2014年3月26日,又转了522928元给开发商,全额出资购买的房屋。2020年2月28日,该房转让登记到毛某英的名下,无可厚非,本来该房就是毛某英自己全资购买的房屋,于情于理于法都是顺理成章的,天经地义的。不存在也不符合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起诉所陈述的事实虚假,其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全部驳回。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佘某婕、毛某英、罗某勇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0年11月    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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