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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案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0/10/30 16:43:31 阅读次数: 92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事起诉状

    原告:夏某中,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檀江乡新塘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胡云某,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北正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街    号,身份证号    ,电话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胡某云立即向原告夏某中返还不当得利款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1500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7月29日,夏某中向胡某云银行卡号为6227075750122661打入1000000元人民币;2017年7月30日,夏某中向胡某云银行卡号为6227075750122661打入500000元人民币;两次合计为壹佰伍拾万元,详见银行转账记录。
    被告胡某云获得这1500000元没有合法依据,原告夏某中因此受到了损失,依法因认定为不当得利。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获得不当得利的人应该将其获利返还给利益受损的人,因此,原告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依据明确,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夏某中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0年10月21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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