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李某光,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九十亭社区居民委员会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原告:刘某兰,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复兴巷 栋 单元 号,身份证号 。 被告:黄某,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桥头街道办事处 街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告:李某春,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面铺乡 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邓某光,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六岭社区居民委员会红旗路 栋 单元 号,身份证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三被告立即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1189177元(具体详见附表); 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8月1日,三被告经核准成立了邵阳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其中黄某出资3400000元,李某春出资3300000元,邓某光出资3300000元,合计出资10000000元;黄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邓某光任监事。 2012年12月8日,三被告以邵阳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3年1月22日,三被告以邵阳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980000元,约定了相应的利息;从此以后,被告以邵阳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义定期与原告进行结算,结算时把部分利息确认为本金,为了筹齐借款本金为整数,便于结算,原告在被告将利息确认为本金的同时又实际投入数量不等的本金(详见历次结算单)。至2015年5月22日止,被告累积欠原告本金2000377.08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今借到李某光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是实”的借条予以确认。 另外,2014年5月11日,三被告以邵阳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此笔120000元借款与上述借款不是同一笔借款,也不与上述借款一同结算的。此笔120000元,被告从来没有与原告结算过。 以上借款被告已偿还原告960000元。邵阳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连续未营业于2016年6月22日被政府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三被告没有对公司依法进行清算,更没有通知债权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三被告对原告的借款依法应该承担偿还责任。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光、刘某兰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0年9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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