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罗某,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隆回县桃洪镇松坡街 号,身份证号 ,电话 原告:焦某凤,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隆回县桃洪镇松坡街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隆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隆回县桃洪镇紫阳 村 法定代表人:龚某 电话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赔偿二原告迟延交房违约金348360元×(万分之5)×365天×2年(从2017年8月30日计算至2019年8月30日)=127151元,顺延照计;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 事实与理由 2017年6月21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50140商铺304)》,合同第二条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在隆回县桃洪镇紫阳村滨江.巴黎新城第1#栋商铺304号房;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单价6000元/平方米,总金额34836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7年8月30日之前应将商铺交付给原告使用;合同第九条规定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的,出卖人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五分之五的违约金。 原告在签订此合同之前就将首付款足额支付给被告,签订合同之后及时按揭贷款交付了全部房款,原告已及时全面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到现在为止被告的商铺过道未铺好瓷砖、铺面外墙未贴墙面砖、门窗未做好、观光电梯未开通、通风口被堵住、人行通道消防通道被切断。不单原告的商铺被告不能正常交付使用,跟原告一起购买被告第三楼商铺的业主以及整栋房屋的其他业主的商铺都没达到可供使用的标准,被告已严重违约。 综上所述,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8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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