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罗某敏,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北塔社区居民委员会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肖某波,男, 年 月 日生,汉族,新邵县人,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红日机械厂 栋1 号,身份证号 ,电话 第三人:邵阳市某某商会 法定代表人:孟某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30500578621284P 住所地:邵阳市城北路 号 楼 案由:股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肖某波将其从第三人邵阳市某某商会领取的应属于原告的28万元股份分红退还给原告,第三人负责协助;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2月5日原告老公曾某呈借被告肖某波100万元本金和利息已于2016年3月2日结清,有原被告于2016年3月2日签署的《关于肖某波受让曾某呈入股某某商会湘西南大市场4股分红协议》第1条为证。 同时该协议第2条还约定: 原告在湘西南的该4股股份在分红时,利润在10万元以内的利润全部归原告罗某敏所有,超过10万元的分红部分,原告罗某敏与被告肖某波各分取一半的利润。罗某敏在该4股分红的部分由第三人某某商会直接给罗某敏。 然而,2017年12月25日第三人邵阳市某某商会出具证明证实,原告老公曾某呈投资湘西南大市场的股份本金28万元,所产生的红利28万元,合计56万元,已被被告肖某波从第三人处领走。被告此举严重违反了原被告于2016年3月2日签署的《关于肖某波受让曾某呈入股某某商会湘西南大市场4股分红协议》第2条之约定,侵犯了原告的股份本金及股份分红权益。 为了维护民事协议的严肃性,维护原告根据协议依法应该获得的民事权益,现起诉前来,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明辨是非,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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