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杨某明,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谷洲镇廖桥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邵阳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570253157X 法定代表人:赵某华 电话 住所: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某某村 案由:维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1200(含来年增加的保险损失费)元; 二、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期间的租车损失(误工费)20000元; 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贷款损失2825元/月×4月=113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购买了车牌号为湘EG9133的轻型货车,于2019年5月5日在被告处搞首次保养。当天12时38分保养过程中被告的职工何某东驾驶原告的车辆试车,与孙某华驾驶的湘ED05255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车辆受损严重。 后虽然被告将原告的车辆进行了维修,但原告是一台新车,在被告处做首保,现在车辆严重受损后经维修与原先没有碰撞损坏的车辆相比,其使用性能即使用价值上肯定有减损,此损失被告依法应该赔偿,由于原告报了保险,导致来年车辆保险费相应增加,增加的保险费损失应该由被告承担。 另外,原告在做服装买卖生意,从事流动性服装买卖行业,车辆是必备的生产工具,原告车辆在维修期间无法使用,导致原告不能正常生产,必须租车,原告车辆在维修期间租用车辆的费用损失与被告的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该依法予以赔偿。 三、原告的车辆系按揭贷款车,车辆受损后无法使用,因此导致的车贷损失被告应该依法赔偿。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8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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