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人身侵权人身侵权 → 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竞合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竞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4/4/27 15:02:32 阅读次数: 216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九、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
因人身受到损害所产生的财产损害也应当全部赔偿,同样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因人身权受到损害原则上均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无论是一般人格权还是具体人格权,身份权,均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包括:
 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具体人格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一般人格权)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到严重损害,监护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身份权)
 自然人死亡后,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或者非法使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其实质是对死者近亲属对死者之精神利益的保护)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请求权的行使。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邵阳品牌律师:www.syppls.com


十、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某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两种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又不同时并处,只能选择承担强制的一项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形主要发生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以及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的场合。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以当事人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侵权责任不需要当事人间存在合同关系。
 违约责任是侵犯债权人的债权产生的民事责任,侵犯的是相对权;侵权责任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产生的民事责任,侵犯的是绝对权。
 违约责任不需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只有违约就应承担责任;侵权责任一般要有损害事实存在才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还适用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是一种纯粹的财产责任形式;侵权责任不仅可以是财产责任,也可以是非财产责任,如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由受害人选择追究加害人的何种责任,而不能同时要求加害人承担两项责任。选择追究加害人的任何种责任,对于受害人来说意义重大,因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责任形式,责任范围,诉讼时效,诉讼管辖,举证责任均有差异,受害人选择不同的责任形式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邵阳品牌律师:www.syppls.com

 

 

 


邵阳律师
上一篇:民间行医成功代理案例
下一篇: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2-2013 邵阳律师-邵阳专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红旗路158号(邵阳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
手机:13347391822 邮箱:1141847000@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