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 概念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 2,构成要件 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过错。共同过错包括: 共同故意 共同过失 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若两个人的行为直接结合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的,也构成共同加害行为。若两个人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各自承担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相同的。 共同侵权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 法律后果 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由全体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概念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均实施了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只有其中一个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无法证明何人为加害人的情形。 构成要件 两个以上的人均实施了可能导致他人损害的行为; 只有其中一个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无法证明是何人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该两个行为均有过失。 后果 各个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两个人同时从四楼往下抛石子,行人丙经过时被其中之一打伤,但无法证明是甲还是乙所抛石子所伤,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此时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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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方式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三种民事责任行使只适用于人身权受侵害的情形,财产权受侵害则不适用。 当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当给予赔偿。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地位 在所有的民事责任中,损害赔偿责任居于核心地位,因此对损害赔偿责任的研究就绝对必要了。 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 应当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包括间接的损失(应得利益而没有得到)。 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财产权原则上不赔偿精神损害,但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一般是指诸如祖先遗留下来的珍贵的纪念品。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照片或者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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