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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侵权人身侵权 → 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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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4/4/27 14:59:04 阅读次数: 224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六,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其要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保护受害人不受损失和一般人的行为自由之间得到恰当的平衡。但是,现代工业社会,有的营业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随时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而营业持有人又往往不具有过错。鉴于其从事该种营业活动享受利益应当承担损失并其有承担损失能力,故法律特别规定在某种情形下无须行为人有过失,就应对该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
 承担责任的主体及请求权基础
 可以对生产者直接要求损害赔偿,其基础只能是侵权行为。
 可对销售者直接要求损害赔偿,其基础可以是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违约行为,此时构成责任竞合,由权利人选择行使。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必须是从事高度,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造成他人损害的;
 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只有一项,即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若受害人没有故意,即便是有重大过失也不能免除行为的民事责任。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
 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
 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3年。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免责事由
 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承担责任的主体
 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行为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必须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
 必须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
 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须有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的主体
 承担责任的是施工人而不是发包人。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注意: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上述情形,所有人和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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