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特殊侵权行为 (一)为他人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 现代民法奉行个人主义,而个人主义的必然逻辑结果即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对于他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自己责任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形下,法律基于一定的理由将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失转移给非造成该损失的他人。对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如下几种情形: 职务侵权行为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此,现在由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故不详论。
(二)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 1.构成要件 (1)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2)必须是该工作人员履行其职务的行为; (3)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法律后果 由法人或者其他承担法律责任,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该工作人员追偿。
(三)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1,必须和他人存在雇佣关系。2,必须是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3,必须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遭受损害。 法律后果 (1)致他人损害的。 ①由雇主承担责任,雇主承担了责任之后再向雇雇员追偿。 ②雇员所遭受的损害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员自己受损害的。 雇员所遭受的损害非由第三人所导致的,该项损失由雇主承担。 雇员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第三人所导致的,由该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补充责任。即该雇员即可请求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受损害的,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必须是为他人提供帮工 人。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活动。 必须致他人损害或者帮工人自己受有损害。 损害必须是发生在帮工的过程中。 法律后果 致他人损害的。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就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遭受损害的。 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被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父母离婚的,由与该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 该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精神病医院生活的,该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该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精神病医院生活的,其自身受有损害的,该单位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 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教唆人单独承担责任。 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由教唆人承担主要责任,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 未成年人侵权时责任承担的特殊情形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的,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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