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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侵权人身侵权 → 四,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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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4/4/27 14:56:44 阅读次数: 206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四,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最重要的就是其构成要件,一项行为只有完全具备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才是侵权行为。依据我国通说,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以下4个:
 
        有权利受损害的事实
 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必须是权利受到损害,才构成侵权行为。
 在我国,必须是绝对权受到侵害,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三种。债权不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
 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财产损害可以是由侵害财产权而发生的,也可以是由侵害人身权而发生的,但精神损害原则上仅限于侵害人身权而产生的。
 
        有违法行为的存在
 首先要有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原则上应当是作为,不作为构成侵权行为只能是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而没有履行。
 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原则上,行为只要给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即为违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除其违法性从而不构成侵权行为:
 由于不可抗力而致人损害的;
 由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主行为等自力救济行为而致人损害的;
 履行职务的行为;
 受害人同意的,但是,人身权由于原则上受害人不得处分同意仍然构成侵权;
 行为本身构成无因管理的;
 第三人的过错。
上述这些情形构成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非常复杂,我国现采取相对因果关系说,即有此行为通常会导致此种损害后果的。而无此行为则必然不发生此种损害后果,即为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里状态,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结果;过失,是指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能够避免损失的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的心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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