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行使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的抗辩权,可以产生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当对方履行或者提出履行时,行使抗辩权者应当恢复履行。 履行抗辩权的制度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实现交易的公平,所以,一般来说,在一个交易的关系中,才可能发生履行抗辩的问题。也就是说当事人互负债务,才可以发生履行抗辩的问题。单务合同因为只有一方负担债务,不是一项交易,故不存在履行抗辩的问题。 2. 双方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就意味着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有一下几种情况: (1) 法定的同时履行。 如《合同法》第161条规定:“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再如《合同法》第263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 约定的同时履行。 如双方约定即时结清的买卖。 (3) 按照交易习惯产生的同时履行。 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零售买卖。 (4) 推定的同时履行。 如合同只规定了一方履行义务的时间,没有规定另一方履行义务的时间,依照《合同法》第61条应当解释为双务合同同时履行。 3. 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没有提出履行或者瑕疵履行 “没有履行”无须解释。“提出履行”是做好履行的准备,只要对方受领就可以完成交付的状态。对未提出履行自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瑕疵履行是指履行债务合同不符合约定。最简单的例子是张某卖给李某一筐桃。李某一看,是烂桃,李某自然有权拒绝付款。
(三) 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行使履行抗辩权是合法行为不是违约行为。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因之不履行,此不履行是对违约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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