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行使
(一) 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违约在先的意思,不同于预期违约。《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 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 从《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来看,可以不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如一方不交付定金(不履行从合同),另一方自然可以不履行合同。 先履行义务人由于不可抗力不履行,后履行义务人有无抗辩权?当然有,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换最基本的规则是:“你不给我,我就不给你。”你不给我发货,我就不给你货款。你不发货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我可以免除你的违约责任(免除违约金,赔偿金等),于我的履行抗辩权并无影响。 2. 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当事人可以针对对方不履行进行抗辩,也可以针对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进行抗辩,还可以针对合同的权利瑕疵进行抗辩。具体地说,先履行抗辩权可以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其一,针对不履行,部分不履行进行抗辩;其二,针对迟延履行进行抗辩;其三,针对瑕疵履行进行抗辩;其四,针对权利瑕疵进行抗辩(参加《合同法》第152,228条)。 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部分履行,相对人可以行使的抗辩权,对此最简单的例子是甲方应当发货10批,但只发货5批,乙方自然只支付5批的货款。
(三)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阻却了对方的请求权。但先履行抗辩权并不消灭合同的效力。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对方履行,或者没有促使对方对瑕疵履行采用救济措施,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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