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合法行使解除合同权
合同解除的概念 (一) 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二) 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对于无效合同,因其自始不发生履行效力,不能也无须适用解除的规则。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产生履行效力的合同。对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和变更,但这并不排除对可撤销的合同进行解除的可能性。比如,在当事人放弃撤销权的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或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一方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三) 合同解除不是自动解除,必须有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这种解除行为表现为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一方行使约定的解除权以及一方依据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法定解除 (一) 法定解除的含义 法定解除的含义 法定解除又称单方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其不同于合意解除之处在于:合意解除需要当事人先协商一致(预定解除权)或事后协商一致(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法定解除权是一种单方解除权,但不是指一方独享解除权,而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产生解除的效果。法定解除权可以是一方所独享的,比如,一方根本性违约或重大违约,被违约方享有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也可能双方都享有,比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法定解除权双方都有可能享有。 法定解除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解除权,法定解除权又可分为法定事由解除和法定任意解除。所谓法定事由解除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出现,一方或双方才能享有单方解除权;所谓法定任意解除是指对于特定的合同,无须法定事由,一方或双方即有解除权。 (二) 法定事由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 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毁损可以视情况确定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灾也可能导致不能如期履行。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部分履行和迟延履行时,合同目的有可能实现或者部分实现,对当事人仍有履行利益,此时合同可继续履行。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只能部分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当这种履行对当事人没有意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合同应当解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权原则上属于直接承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但也不能排除相对方的解除权。比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只能部分履行,迟延履行的情况下,直接承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主张履行,而相对方可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2. 预期重大违约 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就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唯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的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对根本预期违约(或称为重大预期违约),被违约的一方获得单方解除权,其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根本预期违约是完全撕毁合同或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违约行为,如果没有构成根本预期违约,则另一方没有单方解除权。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债权的履行利益仍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请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履行准备时间。合理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 4.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就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此时无须经催告程序,被违约人在违约人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合同时,即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其他违约行为”是指迟延履行以外的违约行为,如质量不合格等,质量不合格构成重大违约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违约一方无需催告,有权直接通知违约人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四项列举了法定解除的情形,不能穷尽所有法定解除的情况,因而法律设立了未尽条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仅指《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还包括其他法律的规定。
(三)法定任意解除 任意解除是无须法定事由,依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解除效力。比如,《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这种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不需要法定事由,因而称为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只产生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在这个意义,任意解除也是法定解除,法律规定了解除的原因或者条件,而对于任意解除,法律规定了可以任意解除的合同种类。
合意解除及依约定的解除权解除 (一) 合意解除 合意解除又称为双方解除。合意解除是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成立合同的方式解除原有的合同,因此,合意解除合同适用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规则。严格的说,合意解除不需要什么条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二) 依约定的解除权解除 合意解除是双方解除。一方行使预先约定的解除权而解除合同,是一方根据合同订立后情况的变化通知对方解除,这种约定的解除权,是形成权。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自动失去效力,而事先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并不当然解除,须有解除权一方行使解除权,合同才能解除。如果有解除权的一方抛弃了解除权,则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终止了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 溯及既往的解除 合同解除可以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在需要恢复原状的情况下,被解除合同自始(从订立时)失去效力。 (二) 面向将来的解除 按照合同的性质,合同解除的效力也可以面向将来发生。比如,对于租赁,仓储,保管,借用,合伙等持续性的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后失去效力。 委托合同的解除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因为在法律事务的委托中,受托人在接受委托后,须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合同溯及既往地消灭,委托人的行为失去法律根据,将会危害第三人的利益。 (三) 合同解除与实际履行,赔偿损失 因合同解除合同终止,丧失了履行效力,因而合同解除不能与实际履行的救济措施并用。 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一方违约,另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被违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一方赔偿可得利益。非如此,不足以保护被违约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范围适用《合同法》第133条第1款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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