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违约,守约方怎样维权 违约责任
(一) 违约责任的概念 责任是违反义务的后果。《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约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上述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都属于财产责任。 (二) 违约责任的特征 1. 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构成的责任。未成立的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的合同不具有履行效力。当事人的约定不被法律所承认。 2.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约定义务的转化形式。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义务是第一次给付;违约责任是第二次给付。对债权人来说,要求相对人为给付,是原权利;要求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是救济权。 3.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不是人身责任。 4. 违约责任制度,是公力救济的体现。违约责任具有强行性。 5. 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如约定违约金,约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支付赔偿金,强制实际履行等)。 6. 违约责任有一定的选择性。被违约人可以在诸种违约责任形式中进行选择。这种选择权是一种形成权。 (三) 违约责任与缔约责任的区别 1. 违约责任产生于对有效合同的违反;而缔约责任主要产生于因过错缔结非有效合同。 2. 违约责任是违反约定义务的后果;缔约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后果。 3. 违约责任体现了对履行利益的保护;缔约责任体现了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4.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多元化的(如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而缔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元化的,即过错责任原则。 (四)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同一种行为,发生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责任称为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条文中的“选择”,说明当事人不能为重复请求。
二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 违约行为 按照《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行为的最基本分类是两种:一是不履行;二是履行不符合约定。 1. 不履行 不履行可以分为拒绝履行与履行不能。 (1) 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拒绝履行行为是故意毁约的行为,自然构成违约责任。 (2) 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分为自始履行不能和嗣后履行不能。 ① 自始履行不能构成缔约责任,不构成违约责任。自始法律不能(如在订立合同前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合同无效。自始事实不能(如作为标的物的特定物不存在),合同不成立。 ② 嗣后履行不能也分为法律和事实不能。如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标的物被禁止流通,这属于法律不能,违约人可以免责。再如订立合同之后,特定标的物意外灭失,出卖人无法交付,这属于事实不能。嗣后履行事实不能是否构成违约责任,要具体问题分析。如果标的物是因不可抗力灭失,出卖人免责。如果承揽人转产,以致不能交付工作成果,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履行不符合约定可以分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履行不符合约定可以分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1) 迟延履行。 这里说的迟延履行,是指时间上的履行不当。当事人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违约人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与其他违约金一样,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调整。 (2) 瑕疵履行。 瑕疵履行主要指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也可以指履行的数量,规格,方法,地点等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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