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强奸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检察官: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某的父亲郑某某的委托且在会见陈某某时得到其本人同意,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涉嫌强奸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请检察官充分关注并予以采纳: 一、本辩护人认为陈某某不知道和不应当知道案发时曾某某不满12周岁,理由如下: 1、从曾某某的管理人谢某梦的供述可知,曾某某曾多次跟同住在南城首府的其他5人说,她有15岁了,并多次向同住的其他人讲她要“卖处”。 2、从曾某某的管理人华某嘉的供述可知,他曾特意问了曾某某,曾某某说她已满14周岁了。 3、曾某某自己在公安的陈述说,她在广东那边卖淫的时候带了身份证,在长沙这边卖淫,她家里人没准她带身份证件。 4、从湖南省儿童医院的检查和诊断看,说她的骨龄为15岁。 5、从湖南省儿童医院的检查测量,她身高156cm,体重63.9公斤,乳房85期,阴毛95期等,从肉眼看,显然不像一个不满12岁的女孩;因此陈某某无法从其体貌特征上发现她不满12周岁。 6、从曾某某卖淫过程中的行为举止看,她主动联系嫖客,讲价钱,只身一人乘车到嫖客处,打避孕液等,可见其行为举止比较成熟,也无法让人相信她不满12周岁。 7、卖淫的中介跟陈某某说卖淫女16岁了,到现场看曾某某体貌特征也差不多。 二、关键法定证据存疑 曾某某的出生证明是2013年7月13日补开的,证上写她出生日期2011年7月18日,出生证明不是当时开的,该出生证明有可能把出生年龄改小。并且该出生证明与湖南省儿童医院的检测和诊断结果自相矛盾,湖南省儿童医院的诊断评估她骨龄15岁,检测她的身高、体重、乳房、阴毛人体特征反映的年龄与出生证明的年龄不相符。更重要的是,该出生证明不能从医院提供出出生时的医院病历,该出生证明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应该疑罪从无,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断。 三、陈某某有自首情节 从到案说明看,警察在办理6.9案件时,只是怀疑陈某某涉案,打电话通知陈某某去警局配合调查,陈某某去了并且没有隐瞒地把案件事实全部交代清楚,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形可以认定为自首。 四、陈某某家里已赔偿曾某某4万元,并得到曾某某及其母亲宋某某的书面刑事谅解(详见谅解书)。做出不予起诉不会引起曾某某家属上访。 五、从曾某某的管理人供述和曾某某自己陈述,曾某某2023年1月之前卖淫20多人,40多单,现在只抓了万某忠和陈某某两个人,也有点不公平。 综上所述,请求检察院以陈某某不知道和不应当知道曾某某未满12周岁,出生证明存疑,已得到被害人刑事谅解,有自首情节等为由,决定对陈某某不予起诉。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邓琼泉 律师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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