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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24/2/3 13:45:50 阅读次数: 7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肖某爱,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镇  村  组,身份证号,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肖某军,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523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523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肖某军的起诉或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肖某军承担。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完全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案件事实的法律定性错误,遗漏原告,程序违法,理由如下:
    1、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肖某爱与肖某军的妻子肖某友系同父母所生的姐妹,肖某友于2022年1月26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因交通事故去世,肖某友在生前借了5万元钱给肖某爱。肖某爱在肖某友生前已把这5万元钱通过现金还给了她的。
    现在是肖某友的丈夫肖某军作为原告在起诉,而肖某爱并没有向肖某军借过钱。肖某爱借肖某友的钱,不能等同于肖某爱借肖某军的钱,这是不同的法律事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性质,不同的法律慨念,不能混为一谈。本案的两个证据无论是银行转账记录还是录音,都是证明肖某爱借了肖某友的钱,不是借肖友爱的丈夫肖祥军的钱;正因为是肖友爱借钱给肖小爱,所以才是肖友爱转钱给肖小爱的记录;正因为是肖某友借钱给肖某爱,所以肖某军才拿不出借条;正因为是肖某友借钱给肖某爱,所以肖某军才跑到肖某爱家里,对肖某爱进行诱导性发问并进行录音。
    那么,既然是肖某友借钱给肖某爱,而肖某友又已经去世,假设肖某爱还没有偿还上述借款5万元,那也是肖某友的遗产,那本案就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遗产继承和遗产分割纠纷,肖某友的所有法定继承人都有权追索和分割这5万元钱,肖某友的父亲肖某发、母亲易某清还健在,他们两个也有权分割这5万元钱,法院应该追加他们两个为本案的原告,否则就是遗漏了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应该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事实上,肖某爱借了肖某友的5万元钱,因为肖某友与丈夫肖某军关系不和,肖某友才要肖某爱还现金给她,肖某爱于2020年1月份,从加油站老板那里微信转账,然后取现金还给了肖某友,在肖某军提供的录音中,肖某爱也提到了已还钱给肖某友的事。
    肖某爱还了5万元钱给肖某友,肖某友肖某爱的父母也是知情的,肖某军也是知情的,只是现在某友已死,肖某爱还的又是现金,所以肖某军故意不认账了而已。
    3、肖某军的起诉动机不良,肖某友因车祸死了之后,肖某军想霸占其全部的死亡赔偿款,肖某友的父母肖某发、易某清不肯,于是委托肖某爱作为代理人起诉肖某军等人,肖某军因此怀恨在心,借此起诉报复泄恨。为什么在肖某发、易某清起诉肖某军等人之前又从来没提借钱的事,判决之后了就来起诉了呢?明眼人都心知肚明。
    4、一审肖某军的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也自相矛盾、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一份诉状说“被告肖某爱2017年修建房屋向原告肖某军借款5万元,”而另一份诉状又说“被告肖某爱与原告之妻肖某友系姐妹关系,被告2016年因修建房屋向原告借款,当年10月份,原告分两次以现金(一次为15000元,一次为5000元)借给被告,2018年11月24日,被告又提出向原告借款用于房屋装修。。。”一下子说2017年修建房屋借5万元,一下子又说2018年11月房屋装修借钱,两份诉状叙事自相矛盾,漏洞百出。为什么会自相矛盾、漏洞百出呢?是因为叙事虚假,才不能自圆其说。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定性也错误,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为感!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3年11月30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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