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某杰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切磋,供审判法官参考并盼采纳。 本辩护人查阅案卷了解到:朱某彬与陈某东在电话中商量毒品交易时,陈某杰在旁听到,但没有参与他们二人的交谈交流,没有任何犯意沟通,不能因此认定陈某杰参与了他们两个人的毒品交易;陈某东用电子秤给朱某彬称了0.3克冰毒,陈杰某在旁看到,但没有提供毒品也没有提供毒资和称量工具,在法律上也不能认定为陈某杰参与贩毒;朱某彬拿到毒品后,给了陈某东400元现金,剩下600元毒资,陈某东指示朱某彬要其转到陈某杰微信收取为陈某东购买商品(游戏充值、买烟、槟榔等)用,陈某杰是开电竞酒店的,提供游戏充值、买烟买槟榔是其酒店提供服务范围内的服务项目,也不能视为陈某杰获利,此行为本质上仍然是陈某东收取毒资,收取毒资后用于陈某东自己的消费。 陈某杰的上述行为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因此只能认定陈某杰构成帮助陈某东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以窝藏、转移、隐瞒毒脏罪定罪量刑最准确;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问题是,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杰与陈某东或者朱某彬两人有通谋,因此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缺乏证据支持。 综上所述,从案卷材料看,陈某杰没有贩毒的共同故意,也没有贩毒的共同行为或者分工行为,也没有获利,认定陈某杰贩卖毒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牵强附会的强行认定,有违刑法的严肃性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实属不妥! 陈某杰窝藏、转移、隐瞒毒脏金额只有600元,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盼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关注。
辩护律师:邓琼泉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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