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盗窃诈骗罪盗窃诈骗罪 → 帮信罪的辩护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帮信罪的辩护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23/4/5 14:08:34 阅读次数: 27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姚某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邵县  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姚某某不服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15日作出的(2022)湘0503刑初387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503刑初387号刑事判决,以量刑偏重改判姚某某缓刑四个月或者拘役二个月。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本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总的案情是钱某炜安装GOIP设备,但违法所得只有16585.51元,仅此一项刚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其他情节都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故本案属于情节比较轻的,钱某炜量刑六个月比较适当。
    但根据罪责刑相统一的刑法原则,根据姚某某在本案中的情节及所起的作用,与钱某炜的量刑相比较,姚某某判实刑拘役四个月,显然偏重。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是钱某炜通过网友阿胜得知,帮助他人搭建GOIP设备可以赚钱,他便通过网络找到上家“天天学院”,两个智能手机是钱某炜买来的,音频数据线是钱某炜买来的,登录接入“天天学院”的向日葵账号也是钱某炜,收钱也是钱某炜,收钱后分配利益也是钱某炜,也就是说,安装GOIP的工作全部是钱某炜做的,钱某炜把设备安装好后喊姚某某来就是看护一下设备,姚某某所起的作用很小,是辅助作用,姚某某应该是从犯。再加上本案案涉设备只运行了22.5个小时,造成的损失也只有李某平的30000元,姚某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六  第一款   第三款之规定,大祥区法院对姚某某的判决量刑偏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姚某某的上诉请求!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3年2月27日

 


邵阳律师
上一篇:电信诈骗案的辩护
下一篇:电信诈骗引发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2-2013 邵阳律师-邵阳专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红旗路158号(邵阳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
手机:13347391822 邮箱:1141847000@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