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姚某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邵县 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姚某某不服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15日作出的(2022)湘0503刑初387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503刑初387号刑事判决,以量刑偏重改判姚某某缓刑四个月或者拘役二个月。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本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总的案情是钱某炜安装GOIP设备,但违法所得只有16585.51元,仅此一项刚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其他情节都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故本案属于情节比较轻的,钱某炜量刑六个月比较适当。 但根据罪责刑相统一的刑法原则,根据姚某某在本案中的情节及所起的作用,与钱某炜的量刑相比较,姚某某判实刑拘役四个月,显然偏重。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是钱某炜通过网友阿胜得知,帮助他人搭建GOIP设备可以赚钱,他便通过网络找到上家“天天学院”,两个智能手机是钱某炜买来的,音频数据线是钱某炜买来的,登录接入“天天学院”的向日葵账号也是钱某炜,收钱也是钱某炜,收钱后分配利益也是钱某炜,也就是说,安装GOIP的工作全部是钱某炜做的,钱某炜把设备安装好后喊姚某某来就是看护一下设备,姚某某所起的作用很小,是辅助作用,姚某某应该是从犯。再加上本案案涉设备只运行了22.5个小时,造成的损失也只有李某平的30000元,姚某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六 第一款 第三款之规定,大祥区法院对姚某某的判决量刑偏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姚某某的上诉请求!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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