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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案的辩护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23/9/6 10:38:59 阅读次数: 17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杨滔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杨某战及杨某本人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作为杨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参与本案二审阶段的诉讼活动。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杨某,听取了其陈述和辩解,认真研读了全部案卷材料,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二审法官在审理合议时予以关注并采纳。
    一、关于本案杨某的主观犯意,本辩护人认真研读了杨某的供述以及同案犯胡某的供述,证明在杨某、胡某、郑某辉三人偷越国边境前,胡某、郑某辉二人明知去缅甸是从事诈骗工作,因为他们二人2020年8月初去过一次中缅边境被公安拦截遣返,9月下旬再次想偷越边境去缅甸;而在9月下旬偷越边境之前,胡某、郑某辉只告知杨某去外面赚钱,并没有明示去缅甸从事电信诈骗工作。因此,杨某在到达缅甸之前对从事诈骗工作并不明知。请法官仔细甄别。
    二、杨某在缅甸工作期间是被胁迫的,杨某到了缅甸之后,被缅甸诈骗团伙头目们搜身,把手机金钱等全部搜光,并且诈骗头目们还雇请了缅甸当地的民兵持枪把守工作场所的门,杨某为了能够活下来,勉强从事诈骗团伙头目们安排的工作,但是杨某一直内心不甘,工作并不卖力,在缅甸110天,并没有接1个单,并没有诈骗1个人。
    三、杨某有犯罪中止情节,杨某在满3个月前,向诈骗头目“东哥”要求回国,不想继续跟头目从事电信诈骗工作,被拒绝;刚满3个月后,再次向诈骗头目“东哥”要求回国,受到“东哥”的要挟,为了回国,不得已向“东哥”支付了13000元钱,才被允许回国;这证明在杨某可以继续从事诈骗工作的情况下,由于杨某自己意识到自己从事的工作是犯罪,于是主动要求终止诈骗工作回国,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中止犯罪”的规定,应该将杨某的上述行为依法认定为“犯罪中止”。
    四、杨某从缅甸返回云南边境后,在派出所隔离了23天,并没有逃跑,应该认定为自首。
    五、一审判决对杨某的量刑偏重,量刑时没有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同案犯胡某8月份偷越国边境时因携带过多银行卡被遣返,9月份又去偷越国边境,可视为明知;胡某向缅甸诈骗团伙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并且其银行卡还有700多万元的巨额转账;胡某在缅甸诈骗团伙工作300天;胡某在缅甸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还诈骗到4万元钱,获利4100元;只判了三年六个月。杨某9月被哄骗被挟裹出境,拒绝提供银行卡、没有向缅甸诈骗团伙提供银行卡,在缅甸诈骗团伙只工作了110天,并没有诈骗到一分钱,也没有获利,竟然被判了三年十个月。在同一个案件中,量刑标准应该科学、统一、严肃、严谨,把杨某的量刑与胡某的量刑相比较,一审判决显然没有做到罪责刑相统一相适应,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官明察,支持并采纳本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辩护人及杨不某胜感谢!

                                           辩护人:邓琼泉  律师
                                           2023年5月   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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