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孙某某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本辩护人在庭前认真研读了全部案卷材料,询问了孙某某,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审判长参考,并敬请采纳。 一、本案孙某某已签署了认罪认罚书,我尊重他自己的决定。 二、本辩护人认为孙某某有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 1、孙某某有自首情节,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他之后,他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对自首犯,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孙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犯罪恶性不深,易于教育改造。 3、孙某某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退了全部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证明他有真诚悔罪表现。 4、孙某某认罪认罚,证明他已经在进行自我主观改造,想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5、孙某某所在的村委会给他出具了一贯表现的说明,并想挽救失足青年,请求给他判处缓刑,让他内心自我改造,重新做人。 6、本辩护人认为,孙某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失足,又有积极主动改过自新的强烈愿望,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综上所述,请法庭根据本案具体事实和情节,以及孙某某自己的主观态度,对孙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孙某某本人及本辩护律师不胜感激!
辩护律师:邓琼泉 2022年12月6日 邵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