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盗窃诈骗罪盗窃诈骗罪 → 电信诈骗引发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电信诈骗引发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23/4/5 13:14:16 阅读次数: 28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孙某某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孙某某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本辩护人在庭前认真研读了全部案卷材料,询问了孙某某,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审判长参考,并敬请采纳。
    一、本案孙某某已签署了认罪认罚书,我尊重他自己的决定。
    二、本辩护人认为孙某某有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
    1、孙某某有自首情节,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他之后,他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对自首犯,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孙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犯罪恶性不深,易于教育改造。
    3、孙某某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退了全部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证明他有真诚悔罪表现。
    4、孙某某认罪认罚,证明他已经在进行自我主观改造,想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5、孙某某所在的村委会给他出具了一贯表现的说明,并想挽救失足青年,请求给他判处缓刑,让他内心自我改造,重新做人。
    6、本辩护人认为,孙某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失足,又有积极主动改过自新的强烈愿望,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综上所述,请法庭根据本案具体事实和情节,以及孙某某自己的主观态度,对孙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孙某某本人及本辩护律师不胜感激!

                                            辩护律师:邓琼泉
                                            2022年12月6日


邵阳律师
上一篇:帮信罪的辩护
下一篇:帮信罪二审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2-2013 邵阳律师-邵阳专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红旗路158号(邵阳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
手机:13347391822 邮箱:1141847000@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