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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行政处罚纠纷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23/4/5 13:00:07 阅读次数: 26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和,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镇 村  组 号,系5组组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某县公安局,住所地新邵县  镇   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局局长。
    上诉人对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22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2)湘0511行初128号行政判决书不服,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22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2)湘0511行初128号行政判决书,改判撤销某某县公安局2022年4月19日作出的新公(谭)决字[2022]第056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某某县公安局承担。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也错误,具体如下:
    一、某某县公安局作出的新公(谭)决字[2022]第056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杨某和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11月6日,同案人杨某新对某某县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开庭的日期是2022年4月7日,开庭时杨某和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某某县公安局对此耿耿于怀,为了报复杨某和,于开庭后的第12天即2022年4月19日对杨某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显然是动机不良,也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就本案而言,何为“及时”,就是应该在杨某新案同时段调查收集证据,予以审查、核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某某县公安局在杨某新案行政诉讼开庭之后又去收集杨某和的证据,在杨某新案开庭之后才草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程序“及时”的要求,有明显的打击报复之嫌,涉嫌程序违法。
    二、一审判决实体上认定事实错误
    1、杨某和已经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由于上世纪60年代修骆马水库时占用了驼马大队4、5、6队的山田等历史原因,政府一直对4、5、6队村民进行补偿,2008年之后改为允许4、5、6组村民向驼马水库投放鱼苗养鱼自己捕捞自己所有的方式进行补偿,杨某新案的行政判决书已经查明,2014年,原骆马村4、5、6组村民每户集资各100元购买鱼苗进行投放,杨某和案行政诉讼过程中,某某县公安局辩称,2014年村民放的鱼2015年村民已全部捕捞完毕,请问某某县公安局有什么证据证明2015年已捕捞完毕?所以2021年11月6日村民捕的鱼是按照传统习惯捕捞自己放养的鱼,何罪只有?就算2016年村委会用3000元扶贫款购买鱼苗放入水库喂养,那也是4、5、6组村民与村委会的共同共有财产,并且4、5、6组村民还占该财产的大部分,一是因为4、5、6组村民2014年投放了鱼苗,二是有水库占用4、5、6组村民山田的补偿成分在里面,因此,4、5、6组村民应该占有水库鱼的大部分权益,何来哄抢公私财物?
    2、一审判决书狡辩:骡马水库主管部门为某某县水利局,管理单位为某某县潭溪镇水利站,骡马水库闸门的维修系某某县潭溪镇水利站的职责,原告维修水库闸门无水库管理单位的授权委托,其诉称放干骡马水库的水不是为了捕鱼,而是为了维修闸门的事实不成立。这一说法就令人惊悚了,水利管理部门失职渎职,水库闸门漏水不及时发现及时维修,老百姓因此受苦利益受损,迫不得已自己来维修,又何罪只有?那条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维修闸门还需要得到授权委托?
    3、杨某和作为大马村5组的组长,在水库闸门无法关水的情况下,喊村民商议放水修闸门的事,并且还请示村委会的,得到村委会的许可,水放了之后不可能把鱼干死放哪里不管,所以杨某和召集村民商议处理修闸放水是其履行组长的职务为公共利益的合法行为,何罪之有?怎么可以被污蔑成组织哄抢公私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杨某和只有履行组长职务的合法行为,没有组织村民哄抢公私财物的行为,某某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错误,在错误事实基础上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以维护公平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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