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华,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 路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曾某云,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杨桥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 。 上诉人因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不服邵东市人民法院2021年8月5日作出的(2021)湘0521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邵东市人民法院2021年8月5日作出的(2021)湘0521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该判决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的直接抚养,“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一审原告提交了自己在深圳的房产证、稳定的工作证明和稳定丰厚的收入证明、亲自陪伴儿子曾某岚一起生活学习的照片、曾某岚亲笔书写并按手印确认:要求随母亲一起生活的书面申请。一审判决对此视而不见,无动于衷。只是固守2014年原被告离婚时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殊不知2014年到现在已经过去快7年,早已时过境迁,不可同日而语。一是当年原告的境况远远不如现在的优越;二是当年曾某岚才4岁现在已满11周岁,按法律规定当年由谁抚养不需要尊重其真实意愿而现在“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从一审被告的证据看,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本人对儿子曾某岚怎么照看抚养呵护,只是证明其父亲曾某甫怎么照看和接送小孩读书,从被告提供的曾某甫的身份证看,他老人家是1947年8月21日出生的,现年已经超过74岁了,一个74岁的老人,已经年老体衰,如果有条件的话,自己都需要子女照看呵护了,还要他每天照看孙子接送孙子读书,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啊,这不是被告直接抚养小孩的优越条件而是其可以直接抚养小孩的劣势。相对于74岁的爷爷抚养照看小孩,哪能与年轻且精神充沛的妈妈照看小孩比呢。这也是曾某岚亲笔书写申请要求跟妈妈一起生活的原因。 3、一审判决书提到一审原告“虽提交了一份小孩的书面意见书,因小孩未当庭接受征询,无法核实是否属于小孩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二审开庭时,曾某岚愿意亲自到法庭,当面向主审法官陈述其真实意愿,届时请法院依法予以尊重。 综上所述,言不赘述,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华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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