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周某俊,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向坝乡 村 组,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杨某柯,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丰田乡 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判决婚生小孩杨某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在网上认识,2013年12月28日生小孩杨某轩,2015年3月2日因为小孩要上户口才勉强登记结婚的。由于是网上认识交往,所以原告对现实中的被告的性格,对老婆、对家庭的态度等很不了解。后来通过现实生活中的相处,原告发现与被告的性格格格不入,被告不疼爱老婆,只关心自己,对原告说话很尖刻,也从来没给过钱给原告。后来听被告自己说他染上了毒瘾,所以控制不了自己的感情,也存不了钱。2015年之后被告与原告之间越来越生疏,2017年4月份原告经过深思熟虑,痛定思痛,下定决心解除这桩名存实亡的婚姻,毅然决然地向新宁县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被告没到庭法院暂且没有判决原被告离婚。 在第一次起诉之前原被告就已经分居九个多月了,2017年法院裁定不离婚之后,原被告依然互不来往也互不通信,使本已荡然无存的感情不但没有重拾反而更加恶化。 于是原告于2020年8月4日第二次向新宁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20年9月4日法院以双方仍能化解之间的矛盾为由,第二次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在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继续分居且没有任何通讯往来,现在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如果第三次再以原被告仍然有感情,能和好如初,那原告真的是无语了。 综上所述,为结束这段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根本无法和好的婚姻,原告现已起诉三次离婚,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感! 此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9月15日 邵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