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杨某树,男, 年 月 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 号,身份证号,电话。 答辩人:杨某军,男, 年 月 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林冲乡 ,身份证号,电话 。 答辩人:姚某贵,女, 年 月 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山路 号,身份证号,电话 。 被答辩人:胡某宪,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 村 号,身份证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对答辩人杨某树、杨某军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对答辩人姚某贵的起诉。理由如下: 一、被答辩人起诉要求解除与答辩人杨某树签订的《合同书》违约且违法 因为虽然加油站未能在合同约定的2019年3月30日前开业,但双方又在2019年6月24日签订了《自愿退出补充协议书》,该补充协议的第二条第④项、第三条第②项约定:若甲方杨某树未能在规定期限内2019年7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款项合计人民币壹仟贰佰柒拾万元给乙方胡某宪,甲方杨某树与乙方胡某宪2018年3月8日签约的关于邵阳市北塔区中山路加油站的合同书和补充协议继续有效,甲乙双方仍按原合同的约定条款遵照执行。 以上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得到执行。故现在被答辩人胡宪某起诉要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显然是违反这一约定的,是违反《合同法》和《民法典》关于诚实守信原则的,依法应予驳回。 另外,案涉加油站项目政府并没有废止,2021年4月20日,邵阳市政府已启动该加油站建站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程序,只要双方努力而不相互拆台,该加油站是能够尽快建成变为现实的。 二、答辩人杨某树并没有违约,合同迟延履行是不可抗力造成的 虽然该加油站没有在双方约定的2019年3月30日建成,但不是因为答辩人杨某树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而是因为政府迟迟没有完成征地和没有及时启动该加油站建设用地的拍卖程序造成的。因为政府的原因造成的履行延迟,当事人是无法掌控的,被法律认定为典型的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及时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答辩人杨某军不需要履行担保责任 一是答辩人杨某军没有就合同的履行做过什么担保,二是退一万步讲,就算被答辩人胡某宪与答辩人杨某军2019年6月16日签的补充协议中提到中山路加油站款项的事,那上面约定的保证期间也是在2019年7月10日之前。2019年7月10日之后已不在保证期限之内,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杨军某承担保证责任是在2020年的7月13日之后了,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一年了,依照法律规定,没有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四、答辩人姚某贵不是本案的被告,应该驳回被答辩人对她的起诉。 被答辩人胡某宪是与答辩人杨某树签订建加油站的《合同书》和《补充协议》,答辩人姚某贵没有在《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上签字,因此不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相对性原理,就算杨某树拿姚某贵的银行账户接收过合同款项,那也是杨某树的合同行为,不能据此推定为姚某贵是合同当事人。故姚某贵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该驳回被答辩人胡某宪对她的起诉。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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