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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继承人还款纠纷)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21/7/20 11:22:00 阅读次数: 68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事上诉状(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一审被告):邓某辉,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村  号,电话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斌,男,年  月  日生,汉族,住新邵县迎光乡黄岩村 组 号,电话。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2021)湘052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一、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2021)湘052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某斌承担。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书认定法律关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自己查明的事实如下:2015年7月8日,邓某辉的母亲刘某华去世,2018年2月上旬,李某斌的妻子彭某清来到邓某辉家找到邓某辉,要邓某辉代其母亲清偿债务,邓某辉出具了借条。2018年7月,邓某辉偿还了40000元给李某斌,并重新出具了借条给李某斌“今借到李某斌现金捌万元整(80000元)分二期还清,2019年7月30日还肆万元整(40000元),2020年7月30日还肆万元整(40000元)用(862超市两个门面做抵押)借款人:邓某辉,2018年7月30日,手机号:18468299109。身份证:430522198610127570”。后邓某辉还了李某斌20000元。
    基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以上事实,上诉人要强调指出的是:第一、邓某辉没有借李某斌和其妻子彭某清的钱,而是邓某辉的母亲刘某华借了彭某清的钱,故邓某辉不是该民间借贷的合同权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第二、该民间借贷的一方当事人刘某华于2015年7月8日去世;第三、无论是2018年2月邓某辉向李某斌出具的借条还是2018年7月邓某辉向李某斌重新出具的借条,都是在真正的借款人刘某华去世之后出具的借条;那么,基于以上查明的事实,邓某辉跟李某斌之间根本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就算邓某辉向其出具了借条,并不等于邓某辉与其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本案的法律关系应该以法院查明的法律事实为准。
    邓某辉向李某斌偿还了40000+20000=60000元钱,是基于道德义务而不是基于法律义务,那么剩下的60000元钱,邓某辉也只是基于道德义务而不是基于法律义务一定要偿还给李某斌。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书将本案定性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明显系认定法律关系错误,因为“转移债务的人”刘某华2015年7月8日已经去世了,其民事主体已经消失了,不存在了,哪来的2018年她把她的债务转移给了她的儿子邓某辉了呢?2018年她人都不在了?何来转移?怎么转移?
    故一审判决书适用《合同法》判决本案完全错误,应该根据本案一审法院自己查明的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来定性和判决本案:如果查明,邓某辉确实继承了其母亲刘某华足够的遗产,可以判决邓某辉继续偿还李某斌6万元钱,如果查明邓某辉没有继承刘某华的遗产,或者继承的遗产不足12万元,只应该判决邓某辉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向李某斌偿还债务。
    综上所述,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邓某辉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7月  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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