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典型案例典型案例 → 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赔偿)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赔偿)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21/7/20 11:17:11 阅读次数: 75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事起诉状

    原告:何某平,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址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陈某玮,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址邵阳市双清区红旗社区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经营场所: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
    负责人:吴某某
    案由: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陈某玮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86636元,具体详见附表;
    二、请求判决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对上述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0月23日12时47分许,被告陈某玮驾驶车牌号为湘E8W383的小型客车沿大祥区邵水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邵水西路邵水桥下时双黄线实线掉头时与对向直行由原告何某平驾驶车牌号为邵阳0083671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何某平受伤,何某平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认定陈某玮负全部责任,何某平无责任。
    原告何某平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后在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69天;出院后经邵阳市交警支队大祥大队委托,邵阳市人民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平构成十级伤残,需误工120天,需加强营养60天,护理按住院天数计算,需后续治疗费3000元。
    另查明,被告陈某玮驾驶的湘E8W383的小型客车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原告已举证证明,法院可以去调查核实,原告何某平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及之前一直在从事生猪养殖业,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收入;因此,尽管交通事故发生时其已经超过60岁,但只要是60岁之后仍然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收入,就应该依法计算误工费。
    原被告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赔偿多次协商,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协议,故酿成此讼。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6月   日

何某平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


医疗费=31470.71元
误工费=54879元/年÷365天×120天=18042元
护理费=13000元/年÷30天×69天=29900元
交通费=30元/天×69天=207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69天=4140元
营养费=30元/天60天=1800元
残疾赔偿金=41698元/年×18年×10%=75056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26796元/年×5年×10%=13398元
后续治疗费=3000元
鉴定费=2200元
财产损失费=560
精神抚慰金=5000元
以上合计186636元

 


邵阳律师
上一篇:答辩状(抚养权纠纷)
下一篇:答辩状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2-2013 邵阳律师-邵阳专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红旗路158号(邵阳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
手机:13347391822 邮箱:1141847000@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