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何某平,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址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陈某玮,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址邵阳市双清区红旗社区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经营场所: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 负责人:吴某某 案由: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陈某玮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86636元,具体详见附表; 二、请求判决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对上述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0月23日12时47分许,被告陈某玮驾驶车牌号为湘E8W383的小型客车沿大祥区邵水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邵水西路邵水桥下时双黄线实线掉头时与对向直行由原告何某平驾驶车牌号为邵阳0083671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何某平受伤,何某平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认定陈某玮负全部责任,何某平无责任。 原告何某平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后在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69天;出院后经邵阳市交警支队大祥大队委托,邵阳市人民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平构成十级伤残,需误工120天,需加强营养60天,护理按住院天数计算,需后续治疗费3000元。 另查明,被告陈某玮驾驶的湘E8W383的小型客车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原告已举证证明,法院可以去调查核实,原告何某平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及之前一直在从事生猪养殖业,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收入;因此,尽管交通事故发生时其已经超过60岁,但只要是60岁之后仍然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收入,就应该依法计算误工费。 原被告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赔偿多次协商,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协议,故酿成此讼。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6月 日
何某平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
医疗费=31470.71元 误工费=54879元/年÷365天×120天=18042元 护理费=13000元/年÷30天×69天=29900元 交通费=30元/天×69天=207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69天=4140元 营养费=30元/天60天=1800元 残疾赔偿金=41698元/年×18年×10%=75056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26796元/年×5年×10%=13398元 后续治疗费=3000元 鉴定费=2200元 财产损失费=560 精神抚慰金=5000元 以上合计1866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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