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斌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毛某斌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案的辩护人。在开庭之前,本辩护人认真阅读了案卷材料,会见了毛某斌,走访了毛某斌所在的社区,对本案及毛某斌的一贯表现及其家庭情况有了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审判长能够采纳。 一、毛某斌以前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易于教诲改造,能够改过自新。 二、毛某斌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认罪认罚。 三、毛某斌有立功表现,岳某香、夏某妹是其提供线索抓获的,可认定为立功。 四、社区出具了证明、医院的病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学校的荣誉证书以及学籍卡等,证明了毛某斌一贯表现尚可,自己高度近视且有较严重肺病,母亲年老多病,家庭离异,两个小孩正在校学习,需要毛某斌在家担起责任,在家照顾起母亲小孩,在家也不会对社区及社会构成社会危害。 五、本案毛某斌应该不构成主犯,因为毛某斌与岳某香、夏某妹是分别构成单独犯罪,毛某斌处于中介环节;各人是犯罪行为不一样,也没有证据证明有过合谋。 六、毛某斌是同一行为,触犯了同一法条的不同条款,按照法条竞合、罪名竞合的司法原理,考虑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应认定为犯同一罪,不宜适用数罪并罚处罚。 综上所述,请审判法官参考并采纳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毛某斌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邓琼泉 律师 2020年 月 日 邵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