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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民间借贷案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0/10/30 16:42:35 阅读次数: 89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孙某,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九盛北海小区    栋    单元     号,电话       。
    被上诉人:张某生,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铁砂岭社区    弄    号,电话     。
    被上诉人:张某,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弄    号,电话     。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2020)湘0502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2020)湘0502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改判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偿还张某生借款本金40000元,驳回张某生对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张某承担。
    上诉理由
    1、一审法院没有全面客观公正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没有厘清本案表面现象掩盖下的案件事实真相。本案表面现象掩盖下的真实事实是:
被上诉人张某生与本案另一被上诉人张某是亲爷孙关系。上诉人与张某是2010年11月结婚,2014年5月离婚,2011年11月14日生女儿张某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某曾经是夫妻关系。
2018年8月2日上诉人与前夫张某同居期间,因火焰山美食店资金周转困难张某提议从他爷爷张某生那里借四万元钱。2018年8月23日上诉人通过支付宝分三笔分别为3840元、9990元、9990元共计23820元转给张某(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嘱咐张某筹齐四万元钱还给他爷爷即本案的被上诉人张生。2019年10月份上诉人退出火焰山美食店的经营,由张某一个人独自经营该店。
2019年因抚养小孩张某茜的事,上诉人与另一被上诉人张某发生争吵,张某当时扬言,上诉人如不屈服于他,他就要他爷爷就四万元借款的事起诉上诉人。
综上所述,显而易见,张某生起诉上诉人是张某与其爷爷事先沟通好的,起诉动机不纯,是为了达到报复泄愤的目的。这样的起诉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的诚信原则。

    2、上诉人与张某共同欠他爷爷的四万元钱,分到上诉人份上只要还二万元,分到张某份额的2万元应该由张某承担!更何况2018年8月23日,上诉人就已经转了23820元钱给张某并嘱咐他筹齐四万元还清他爷爷的借款;张某狡辩:孙某转款23820元不是用来还他爷爷张某生的钱的,那这笔钱是用来干什么的,孙某有无偿捐钱给张某的义务吗?因此,上诉人孙某已经不欠被上诉人张某生的钱了,要欠也是被上诉人张某欠他爷爷张某生的钱。

    3、一审判决利息2000元,但根据合同法,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贷款。一审判决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该条是针对利率的规定,不是针对利息的规定,利息与利率是两回事,在先约定有利息的前提下才能讲利率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的话,利率就无从谈起。

    综上所述,现在被上诉人张某生起诉上诉人孙某人还四万元钱,已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且爷孙两相互沟通好起诉上诉人孙某,想陷上诉孙某人于不义,违背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应不予支持。

综上,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孙某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0年10月22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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