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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又不退款,岂有之理?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20/10/30 16:35:37 阅读次数: 96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胡某宪,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    村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上诉人:苏某来,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江东乡   村    组,身份证号    ,电话   。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25日所作的(2020)湘1229民初705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25日所作的(2020)湘1229民初705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一、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那言下之意就是,本案属于刑事法律调整范畴。问题是本案是不是刑事案件不是审理民事案子的法官说了算(如果法官有充分的把握认为本案是刑事案件,就请法官依审判职权移送公安试试),也不是受害人原告说了算,受害人胡某宪到邵阳市北塔区公安分局报案了,也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报案了,公安局不受理,答复不是刑事案件。那刑事公安局不管,民事法院不管,这个案子到底谁管。老百姓就是相信法律,相信政府,遇到麻烦了就打官司诉诸法院,法院是定分止争的地方。一审法院怎么能驳回诉讼请求呢?

    二、本案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中介合同》,《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中并没有对中介人的资质规定任何要求,虽然民法典还没实施,但其包含的法律精神是可以借鉴的,是不能违逆的。该章对中介合同是予以保护的。

    三、一审判决书说胡某宪通过苏某来使用找关系、请客等方式,以图参与加油站经营,这完全是主观臆断,子虚乌有。胡某宪和苏某来签订的协议没有只字提到要去找关系请客送礼,也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胡某宪要苏某来去找关系请客送礼。就连被告苏某来也只是在法院口头上说拉关系、请客送礼,但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给什么人送了什么礼。
 
    四、退一万步讲,本案当事人就算是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由于实际上没有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只是损害了合同当事人胡某宪的利益,也应该根据《民法总则》或者《合同法》规定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或者无效合同。那么根据无效民事行为和无效合同处理的法律规定,苏某来也应该退还因无效民事行为或者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即退还胡某宪的30万元款项,也不能够驳回胡某宪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是一个典型的《中介合同》,只是合同的另一方苏某来从来没有去履行过合同,从来没有尽过任何合同义务,因此按照该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的规定,苏某来应该无条件退还胡某宪预先支付的30万元中介劳务费。
    此致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胡某宪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0年10月15 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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