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李某明,女,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东市黑田铺乡洲河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龙某军,男,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 路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金某莲(系龙某军之妻),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 路 号,身份证号 ,电话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介绍卖地中介费80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4月24日,被告龙某军与原告李某明微信沟通,声称他是地主,有一块地要卖,原告李某明提出成交就给8万元中介费,被告龙某军微信回复:“没问题”。之后原告约被告龙某军到现场看了他那块地。之后原告为被告找到了购买该地块的买主,并于2020年5月4日在原告李某明家里促成买卖双方达成购地初步协议,当天买方支付了18万元的购买土地押金,被告龙某军收了18万元押金。之后被告龙某军有意撇开原告,想不支付中介费。原告在邵东市国土局查到被告龙某军与买方已签订了土地买卖合同,2020年10月26日被告龙某军在宋家塘派出所也承认已把地过户给买方。 综上所述,原告已经按约定完成了全部中介服务行为,被告龙某军应该履行承诺支付原告中介费8万元,但到现在为止其只支付了中介费2000元。在此过程中被告龙某军的妻子金某莲也参与签订合同,故金某莲也是本案的被告。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明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0年11月 日 邵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