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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24/2/3 13:43:52 阅读次数: 8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某督,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镇   村  组,身份证号,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唐某琳,女,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  镇  村 组,身份证号。
    法定代理人:唐某英(系唐某琳母亲),女,汉族,年  月  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市  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上诉人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528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邵阳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528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需要支付抚养费或者每月负担唐某琳抚养费500元;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唐某琳承担。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书判决周某督负担抚养费缺乏证据支持
   上诉人与唐某英于2010年12月13日生育小孩唐某琳,当时上诉人是要抚养唐某琳的,但唐某英为了剥夺上诉人的探视权,在2011年11月3日执意要与上诉人签订协议书,协议书1、孩子由乙方抚养至成年,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方面的监护。2、甲方不用承担任何抚养费;不享有探视权并断绝关系。以上约定完全是唐某英自愿写的,对她应该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在又来要抚养费,属于出尔反尔的不诚信行为,不应该得到支持和鼓励,以纵容和鼓励人们不遵信守诺。此其一。
    二、到现在为止,唐某英没有举证证明唐某琳因为经济困难影响到她的健康成长,也就是说,跟2011年11月3日签协议时是一样的,唐某英完全有能力承担起唐某琳的全部抚养费。如果真的承担不起,唐某英应该向法院提出这方面的证据,并且要求变更唐某琳的抚养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抚养费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过高,不符合本案客观实际情况,也不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应予降低为每月500元。
   退一步说,就算要勉为其难判上诉人支付抚养费,每月1200元上诉人也承担不起。上诉人是残疾人。上诉人父亲81岁了,是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母亲70岁了也要赡养。另外还有两个小孩周某立16年生的只有7岁、李某隽18年生的只有5岁。这么多人需要上诉人去抚养或者赡养,这里还判每月1200元,上诉人负担得起吗?心有余而力不足啊。还要供房贷,上诉人现在已经不堪重负、入不敷出了(以上客观情况上诉人都是有证据的)。并且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抚养人赡养人数多的,判的抚养费标准应该降低。唐某琳户籍所在地农村家里附近就有质量达标的学校,唐某英偏要去城里租房读书,证明她负担得起,上诉人没意见,凭什么要上诉人与她这个有钱人一样呢?
   综上所述,如果硬是判上诉人支付抚养费,最多只能判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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