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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24/2/3 13:34:02 阅读次数: 8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事起诉状

    原告:罗某菊,女,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乡   村   组,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翟某林,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乡   村   组,身份证号,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过短暂相识后,结婚前双方并没有经过深入了解,结婚时也没经过慎重考虑,就于2017年6月5日在新宁县民政局草率登记结婚;原被告都是二婚,被告不同意生育小孩,故至今双方没有生育有共同的小孩。婚后原被告在县城买了一套按揭的商品房,在被告老家建了一座别墅。
    被告一开始就对原告不安好心,具体表现如下:1、离婚时净身出户,与原告结婚后偷偷摸摸转钱给前妻;2、原告生病期间不交医疗费,不管不顾;3、原告多次为被告打胎,一上手术台,被告就走掉了;4、把原告微信电话拉黑;5、从来不顾及原告的感受,冷暴力;6、转移财产,把钱转到儿子名下,而以原告名义在外贷款;7、2023年开始,被告老是故意找茬刁难原告,带女人到家里过夜,拒不履行家庭之夫的责任,总之一句话,就是想方设法逼着原告起诉他离婚。原告在被告绞尽脑汁的设计下,跟他过得苦不堪言,故只好中他的下怀成全他,但原告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合法权益绝不放弃,尽量依法争取,这也是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宗旨。
    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感!
    此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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