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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24/2/3 13:35:22 阅读次数: 7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事起诉状

    原告:夏某中,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乡 村  组,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邵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路   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福,电话8。
    案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柒佰捌拾柒万柒仟柒佰柒拾壹元贰角(7877771.2元);
    二、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拖欠原告工程款的利息7877771.2元×4.9%×1年=386010元(利息从2022年10月31日计算至2023年10月30日),顺延照计;
    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将其开发的邵阳市某某江南世家二期7#、8#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建,2021年12月21日经原被告结算确认,具体确认内容如下:欠条   根据2019年4月4日湖南宏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结论,我公司开发的邵阳市某某江南世家二期7#、8#栋的工程造价为人民币57395853.32元(未含税),加配套费119691元,共计应付工程款57515544.32元。已付工程款48350000元,扣除税金57515544.32元×2.239%=1287773.04元,尚欠夏某中工程款人民币柒佰捌拾柒万柒仟柒佰柒拾壹元贰角整属实。我公司承诺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所有欠款一次性支付给夏某中。(夏某中身份证号:)  邵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福  2021年12月21日(具体详见证据《欠条》)。
    现在已超过2022年10月31日,但被告并没有履行其上述书面承诺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所有欠款一次性支付给夏某中。故夏某中不得已提起民事诉讼,以追索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其利息。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3年10月16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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