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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交社保引起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23/9/6 10:58:37 阅读次数: 16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肖某云,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址邵阳县霞塘云乡  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邵阳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邵阳市北塔区魏源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王某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电话  。
    一审被告:陈某雄,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居委会  号。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51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51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称肖某云是被告陈某雄聘请的,肖某云没有证据证明与被上诉人湖南邵阳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是罔顾事实,无视证据。同时一审判决书对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是错误的。
    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于本案谁才是适格的用人单位的问题:上诉人认为,湖南邵阳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才是本案唯一适格用人单位,理由如下:
    1、虽然湖南邵阳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原邵阳某某运输总公司改制而来,但改制根据[邵市办字[2012]91号]《关于2012-2013年市级领导联系改制企业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通知》已经于2015年5月13日完成,原公司邵阳某某运输总公司已注销,新公司湖南邵阳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成立并正常运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肖某云是原邵阳某某运输总公司所有下属二级机构湖南省邵阳某某运输总公司某某车队于2007年招聘的售票员,改制后连续工作到2023年,因此,肖某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责任主体是改制后的湖南邵阳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点无论在法律上还是被上诉人自己提供的证据二所证明的事实上都是非常清晰的。
    2、陈某雄不是本案的适格的用人单位,因为肖某云不是陈某雄个人聘请的员工,而是湖南省邵阳某某运输总公司某某车队聘请的员工:肖某云提交的①2007年的押金收据上,盖的是“湖南省邵阳某某运输总公司某某车队财务专用章”,所提交的②工作牌也写明是“邵阳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车队”,所提交的③工资银行流水,发工资方是“湖南邵阳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还有所提交的④肖某云的售票车的道路运输证上面的业户名称:“湖南邵阳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陈某雄是自然人,不具备聘请劳动者和使用劳动者的资格,他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明肖某云与其个人签订或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据。退一万步讲,就算陈某雄承包经营某某车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赔偿劳动者的责任仍然是湖南省邵阳某某运输总公司某某车队所属的公司,即现在的湖南邵阳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把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作为借口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利用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来规避和推卸其依法应该对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法律上更不能出现“指鼠为鸭”的荒唐怪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为感!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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