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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案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23/4/5 15:37:36 阅读次数: 29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邓某清,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址邵阳县  镇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湖南邵阳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邵阳市北塔区    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电话。
    仲裁请求:
    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128元/月×12年=49536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550元/月×24月×80%=29760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天/年×20年×4128元/月÷21.5天×200%=84480元;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加班工资10天/年×19年×4128元/月÷21.5天×200%=7296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3年入职被申请人公司,在其某某车队做驾驶员,从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那天开始直到现在,被申请人都没有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交涉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都以各种借口拒绝,现申请人迫不得已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请求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经济补偿。又因为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申请人不能到失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被申请人应该依照《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赔偿。
    另外,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期间,每年的法定节假日都要上班,但被申请人没有依据《劳动法》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申请人入职以来,被申请人从没给申请人休过年休假,应当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为申请人补发加班费。
    综上所述,请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3年3月  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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