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人身侵权人身侵权 → 民间借贷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民间借贷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22/10/18 11:37:48 阅读次数: 38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事起诉状

    原告:伍某保,女,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九公桥镇某某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陈某平,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龙母镇某某村  号,身份证号,电话。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二、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0000元×4年×4.75%=3800元;
    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含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是微信朋友,原告是一个心地善良、悲天悯人、容易动恻隐之心的人;被告在微信上说他女儿得了肺结核,需要大笔医疗费,原告一时就动了恻隐之心,想帮帮处于困境中的被告,于2018年8月7日借了20000元给被告做医疗费(详见银行转款凭证),没想到后来在微信上看到被告花天酒地,好像并不是一个被疾病折磨到穷困潦倒之人,于是向被告催促还钱,哪晓得被告不知感恩,以种种理由搪塞拒不归还借款。
    另外,虽然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根据法律规定,在出借人催促借款人还钱之日起,可以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为了不让忘恩负义的人寒了悲天悯人的善良人的心,保护向上向善的公序良俗的形成,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2年9月   日


邵阳律师
上一篇:公共场所安装空调存在安全隐患引发的人身损害
下一篇:民间借贷答辩状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2-2013 邵阳律师-邵阳专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红旗路158号(邵阳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
手机:13347391822 邮箱:1141847000@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