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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再审案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22/1/20 10:07:53 阅读次数: 64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事再审申请状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树,男,  年  月  日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   路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军,男,  年  月  日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林冲乡   宿舍,身份证号   ,电话   。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某贵,女,  年  月  日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路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宪,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   村    号,身份证号   。
    申请人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的(2021)湘0511民初531民事判决书;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2021)湘05民终2213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进行申诉。
    再审请求:
    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11民初531民事判决书;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民终221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申请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的具体事实、理由
    一、一二审判决认定杨某树违约不符合客观事实,没有相关证据证明。
    虽然杨某树与胡某宪签订的《合同书》和《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建的邵阳市中山路加油站定于2019年3月30日建成交付使用,加油站没有在2019年3月30日建成使用,但法院同时查明,是因为政府迟迟没有对加油站的建设用地进行招拍挂造成的,是典型的不可抗力所致,不是因为杨某树拿钱不做事造成的。据此,无论是之前的《合同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认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不能如约履行不能算作违约,不能要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一二审判决认定杨某树与胡某宪签订的合同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与客观事实不符,缺乏证据证明。
    因为到现在为止,中山路加油站这个项目政府并没有取消,中山路加油站的建设用地政府正在进行招拍挂,这块土地至今没有被第三人买走,这一事实杨某树在本案一审已经提交了政府招拍挂的公告等证据证明了的。那么一二审判决怎么得出该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了呢?
    三、一二审判决认定杨某军不是承担担保责任与客观事实不符,缺乏证据证明。
    从杨某军与胡某宪签订的《补充协议》看,该协议白纸黑字注明“甲方(杨某军)保证在2019年7月10日之前…”;杨某军又没有在杨某树与胡某宪之间签订的《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上签字,不是该两个合同的当事人。根据以上二个基本事实,怎么能够说杨某军不是承担担保责任而是承担其他责任呢?
    四、一二审判决认定姚某贵与杨某树属于共同经营案涉加油站与客观事实不符,缺乏证据注明。
    杨某树与胡某宪签订的《合同书》和《补充协议》,姚某贵没有在上面签字,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同时,虽然杨某树用姚某贵的银行卡收取合同款项,但胡某宪提供的证据都白纸黑字注明:姚某贵是见证人。见证人只是知情人啊,哪条法律讲见证人也是合同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呢?判案不要根据证据和法律来的吗?
    总之一句话,一二审判决书只讲结论,不讲的结论是怎么得来的。申请人认为,作为判决书,应该是用来说理的,判决书应该详细阐明,得出的结论证据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归纳推理或者演绎推理怎么样合情合理合法地推论出结论的。一二审判决书都没有充分说理,讳莫如深,这说明判决书说理没有底气嘛!
    鉴于一、二审判决的不公,一二审法院自己难以去纠正自己的错误,故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规定,现申请人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请予准许。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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