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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投资款纠纷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22/1/20 9:57:08 阅读次数: 65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生,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蔡锷乡  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告:鲁某春,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湘阴县湘阳镇三居委会宿舍,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叶某泉,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蒋某星,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湘阴县文星镇先锋路    宿舍,身份证号    。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人民币叁拾壹万元(310000元)整;
    二、请求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占用原告叁拾壹万元期间的利息310000元×16年×4.9%=243040元(利息自2005年12月算至2021年12月,顺延照计);
    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2月原告经人介绍与三被告相识,三被告向原告声称他们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承包了一个房屋建筑工程(详见证据《协议书(草签本)》)拉原告入伙,以此为借口“挂羊头,卖狗肉”陆续以各种名义从原告手里拿钱,直到2007年3月28日截止,三被告共计从原告手里拿去人民币叁拾壹万元(310000元)整。
    2007年11月之后,原告逐渐了解到三被告根本没有承包施工上述工程;于是向三被告要回被他们拿去的款项,三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绝搪塞,后来原告继续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至今仍然一无所获。
    现在原告迫不得已,向被告住所地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盼望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某生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  月  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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