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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赔偿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22/1/20 9:55:03 阅读次数: 60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事起诉状

    原告:廖某民,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城北路   栋  单元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告:邵阳某某医院,住所:邵阳市西湖路    号
    执行合伙人:卓某泉,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突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2263元;
    二、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月×2263元/月×2倍=54312元;
    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263元/月÷21.75天×5天×3倍×11年=17167元;
    四、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2263元/月÷21.75天×4天/月×(12月×11年+6月)=57433元
    五、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交失业保险损失1580元/月×80%×24月=30336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2010年4月10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的,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一直是担任司机一职,2021年10月13日,被告突然向原告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接到通知后一头雾水,不明就里。
    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月工资是2263元,原告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到邵阳市大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查询,发现被告在2010年和2011年没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2020年和2021年也没有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从2010年至2021年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缴纳失业保险。
    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给原告的工作安排是每月休息4天,没有年休假也没有法定节假日的休息也不发给加班费。
    综上所述,被告的上述行为违法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侵害了原告的相关劳动权益,原告已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过仲裁,劳动仲裁部门向原告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盼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10月  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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