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成某江,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址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57号公园 栋 室,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某某灶经营部。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刘某某,身份证号 ,电话 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红星美凯龙。 仲裁请求 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月×5000元/月=45000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月×5000元/月=40000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月×5000元/月=40000元;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月×5000元/月=45000元; 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63379元 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66816元/年÷365天×90天=16475元; 八、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交通费2000元; 九、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14天=840元; 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营养费30元/天×90天=2700元; 十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后续治疗费12000元; 十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鉴定费1981元; 十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其拖欠的工资3457 元; 十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工资2500元×2=5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20年3月20日被申请人招聘申请人为业务员,2020年5月5日下午4点左右,申请人骑电动车跑业务时摔伤,造成右肱骨髁上髁间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申请人受伤后在正大邵阳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从2020年5月5日入院到2020年5月19日出院,共计14天。 2020年9月3日,申请人上述受伤经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4月27日经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2021年5月26日,邵阳医专司法鉴定所鉴定申请人因此次工伤需误工270日,需护理90日,需加强营养90日,后续取内固定物需花医疗费预计12000元。 另外,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上班期间,被申请人没有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及时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至今仍然拖欠申请人工资3457元未予发放。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法就上述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故依法向贵会提起劳动仲裁,请贵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前述全部仲裁请求为盼。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成某江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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