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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伙纠纷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21/10/15 16:10:09 阅读次数: 64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某强,男,汉族,  年  月  日生,现在老挝,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   村   组,身份证号    ,电话    。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君,女,汉族,  年  月  日生,现在老挝,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   村   组,身份证号    ,电话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某龙,男,汉族,  年  月  日生,现在老挝,户籍地新邵县陈家坊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    。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9日作出的(2021)湘0503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依法撤销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9日作出的(2021)湘0503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或者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2017年7月16日朱某强、张某君与谢某龙、谢某陵在签署分伙协议书的同时,是按照老挝当地的交易习惯向谢某龙出具了欠条的,便于之后还款结算;只不过是被上诉人谢某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良心,故意隐瞒不向法院提交在其手里的欠条兼还款凭证而已。试想,如果没有出具欠条,该如何还款?岂不成了无限还款,上诉人岂不成了被上诉人的提款机了吗?同时也不符合老挝当地的交易习惯。
    2、上诉人具体的还款情况如下: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在老挝修建开办酒店,并且分伙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仍然居住、生活、工作在老挝,并且相隔不远,大概几百米的样子。这为上诉人及时还款给被上诉人提供了现实方便条件,又因为是在老挝,不像在中国境内,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还款是受到老挝那边政府和法律限制的,微信和银行转账多了,涉嫌洗钱,就被封了,故多数情况下只能用现金交易还钱。按照老挝当地的交易习惯,还钱一般在欠条或者借条上批注还款情况,2017年7月16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签订《分伙协议书》时,是同时出具了一份欠条的,之后上诉人陆续向被上诉人还款,就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那张欠条上批注,由于60万元还没有最终还清,所以此欠条仍然在被上诉人手中;一审的时候,上诉人是提交了老挝当地还款时在欠款凭证上批注还款情况的相关交易习惯证据的。如果被上诉人拒不向法院提交该欠条,就没有证据充分证明上诉人尚未还清该60万元分伙款。
    3、上诉人在一审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70000元)和谢某龙向朱某强出具的欠条(73046元),被上诉人方是认可其真实性的,两项加起来是143046元。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书中承认还了10万元,那这两者之间的数据差距被上诉方怎么解释得通呢?如果按被上诉人辩称的那样,当时签分伙协议时没有欠条,那么你在起诉状承认已还的10万元是怎么结算的呢?能否向法院合理说明还这10万元的具体结算方式和结算凭证?
    4、由于本案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解除都在老挝,原被告也都经常居住在老挝,是典型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规定,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法律关系时,应适用当地的法律判决,而一审以中国国内法律判决本案,是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朱某强、张某君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8月16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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