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状(合同纠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胡某宪,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 村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苏某来,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江东乡 村 组,身份证号,电话。 申请人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2020)湘12民终2188民事判决书,现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进行申诉。 再审请求: 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2020)湘12民终2188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三项、第四项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的具体事实、理由 申请人对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经本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双方约定由被上诉人找关系办理涉案事项的事实不予确认”以及“案涉《协议书》系双方自愿订立,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约履行。”不持异议。 但申请人对判决书中“双方对于促成签约的价格如何确定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并未有约定,客观上导致《协议书》履行存在问题,上诉人对此具有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且被上诉人为办理涉案事项亦付出了一定的劳务”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苏某来在一审、二审都没有提交如何证据证明:他就胡某宪租赁怀铁加油站与广铁集团怀化铁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铁公司)进行过沟通协商,更不用说就租赁事宜与其达成过什么租赁意向或者草案签了什么方案(包括会议纪要、协议草稿)。既然苏某来根本没有就此事与怀铁公司沟通协商过,又何来判决书中所说的:“被上诉人为办理涉案事项亦付出了一定的劳务,”请问作出这一认定的证据在哪里? 2、至于说苏某来与胡某宪没有在《协议书》约定租赁油站的价格,这个不需要约定也无法约定,因为租赁油站的价格是胡某宪与怀铁公司之间进行约定的内容,不是苏某来与胡某宪两个人能够约定的。 《协议书》第二大点第2小点约定:“乙方全权代表甲方就怀铁加油站年租金,租赁年限、付款方式等事宜与怀化铁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怀铁加油站进行商讨沟通,”问题是苏某来在一审、二审都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他与怀铁公司去商讨沟通过这些事。苏某来根本没有与怀铁公司谈过胡某宪要租赁其加油站的事,胡某宪又怎么去跟怀铁公司确定租赁油站的价格呢? 3、从庭审过程可以看出,苏某来完全是在凭空捏造虚构事实,以签署中介合同为由,骗取劳务费。 鉴于一、二审判决的不公,苏某来是怀化靖州本地人,为了避开地方保护主义的嫌疑,故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规定,现申请人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请予准许。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4月10日 邵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