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合同纠纷)
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某某防水建材; 组织形式:个人经营;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新华路 号 栋 门面; 经营者:姜某容,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云水铺乡长林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告:张某宣,男, 年 月 日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岭门镇 村,身份证号 ,电话:。 案由:返还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50508元; 二、请求判决被告将湘ECB579小型轿车返还给原告(该车是07年的二手车,估计3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张某宣是在邵阳市做防水材料销售这一块的,2020年3月份张某宣骗起姜某容说他有防水材料销售方面的经验和客户市场,要姜某容去贷款开办一家销售防水材料的个体工商户店销售防水材料。于是姜某容去贷了款,租了门面,买了车子,进了货(防水材料),到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注册成立了邵阳市双清区某某防水建材店销售防水材料。由于被告张某宣有销售防水材料这方面的经验又答应协助销售防水材料,于是姜某容就将自己的车和车钥匙交给张某宣帮忙销售防水材料用。 2021年2月份,被告张某宣已经不给姜某容销售防水材料了,但张某宣至今控制霸占拒绝将姜某容的湘ECB579小型轿车退还给姜某容,并且张某宣手里还有销售姜某容的防水材料货款50508元拒不返还给姜某容。 姜某容与张某宣就上述事宜发生矛盾后多次到当地派出所要求处理,派出所以该案系民事诉讼,不属派出所管为由建议姜某容向法院起诉。姜某容现在已投诉无门了迫不得已向贵院起诉,寻求贵院帮助并解决,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邵阳市双清区某某防水建材 经营者:姜某容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3月 日 邵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