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
原告:唐某炎,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新邵县迎光乡迎光村 组 号,身份证号,在校小学生。 法定代理人:唐某志(系唐某炎父亲),男,年 月 日生,汉族,住新邵县迎光乡迎光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袁某文,男,年 月 日生,汉族,住隆回县高坪居委会永富路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营业场所: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 号 负责人:文某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袁某文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费共计256688元,具体详见附表; 二、请求判决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3月30日,被告袁某文驾驶湘E39WP8小型轿车沿新邵县迎光乡大迎线行驶,21时00分行驶至新邵县迎光乡大迎线2公里200米迎光乡水溪村地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唐某志驾驶搭载唐某炎的普通摩托车会车时相撞,造成唐某志、唐某炎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理交通事故。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袁某文负全部责任;唐某志无责任,唐某炎无责任。 唐某炎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后第一次在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335天(2019年3月30日至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在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治疗55天(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7月16日);出院后于2021年1月25日经邵阳市白云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炎因此次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还需后续治疗费12000元等等。 另查明,被告袁某文驾驶的湘E39WP8小型轿车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该案经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协议,故原告被迫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感! 此致 新邵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法定代理人: 2021年3月 日
唐炎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 1、医疗费=101286元 2、误工费=0元 3、护理费=66816元/年÷365天×390天=71392元 4、交通费=390天×40元=156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390天=23400元 6、营养费=390天×30元/天=11700元 7、残疾赔偿金=41698元/年×20年×10%=83396元 8、精神抚慰金=5000元 9、鉴定费=2200元 10、后续治疗费=12000元 11、财产损失费=2000元 以上合计327974元 应付327974元-71286元(被告垫付的医疗费)=256688元
邵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