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中诉胡某云不当得利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夏某中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诉胡某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一、通过刚才的庭审举证质证,夏某中证明了:2015年7月29日,他向胡某云卡内打入了100万元人民币;2017年7月30日,他向胡某云卡内打入了50万元人民币;胡某云也当庭认可确实已经收到了这150万元。 二、在(2019)湘0503民初2128号案中,胡某云不承认和老公共同向夏某中借钱(庭审笔录可证);在(2020)湘05民终483号案中,胡某云向邵阳中院提交证据《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及债务问题:婚姻存续期间,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如有债务,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三、综合以上两点,既然胡某云认可收了夏某中150万元,同时又不承认与老公彭某明有共同借款,婚姻期间财产是各归各的,那么根据《民诉法》的自认原则和《民法总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这150万元应认定为不当得利而不能认定为共同借款,就算彭某明还了150万,对胡某云应该不具有法律效力,彭某明150万元的受益人可以通过另案起诉来解决。 四、2015年4月3日,夏某中打了150万元到彭某明的卡上,胡某云要求法院认定该150万元为彭某明个人借款。2015年7月29日,夏某中向胡某云卡内打入了100万元人民币;2017年7月30日,夏某中向胡某云卡内打入了50万元人民币;胡某云在本案庭审当中却要求法院认定该150万元为其与老公彭某明的共同借款。那本代理人就不明白了,为什么同样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样是向个人银行卡打款?为什么打到彭某明个人卡上就要认定为个人借款,打到胡某云卡上就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呢?凭什么同样的事要适用双重标准来判定呢? 综上所述,本案胡某云不当得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依据明确,应该依法认定胡某云获得夏某中不当得利150万元。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0年12月9日 邵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