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某,男, 年 月 日生,汉族,现住地址: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大市场 栋 号,户籍地址:隆回县周旺镇新一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告人:李某龙,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面铺乡凤凰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系未成年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李某得,系李某龙父亲,男,40多岁,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面铺乡凤凰村 组 号。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肖某兰,系李某龙母亲,女,40岁,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面铺乡凤凰村 组 号。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石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邵阳市大祥区圣地亚哥小区,身份证号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石某阳,系石某母亲,女,36岁,汉族,现住邵阳市大祥区圣地亚哥小区。 案由:聚众斗殴罪引发的故意伤害罪 诉讼请求 一、请求对刑事被告人李某龙从重判处刑罚; 二、请求判决上述五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含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32700元,具体详见附表。 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底,因被告人李某龙的弟弟抢了唐某(已判)表弟8元钱的事,李某龙与唐某在QQ上相互谩骂、斗狠约架。2018年9月5日下午,李某龙到邵阳市大祥区邵府街徐某迪(另案处理)家中商量打架之事,并喊来黄某杰(已判)、石某(另案处理)帮忙。在徐某迪家中,徐某迪给每人分发了一把开山刀。李、唐二人先约在邵阳市四中,李某龙等四人携刀至四中,未发现唐某等人,遂返回徐某迪家中。李、唐二人又在QQ上将地点改在邵阳市邵水桥下。当晚20时许,唐某与郑某阳(已判)、被害人陈某等人到达邵水桥下后,李某龙、徐某迪、石某、黄某杰持刀出门,在路上李某龙返回徐某迪家中拿手机,徐某迪等三人在方正证券公司附近见到唐某等人后持刀冲向唐某方。唐某等人见对方持刀砍,便转身逃跑,陈某被冲过来的徐某迪砍伤右手后往邵水桥上跑,石某、黄某杰持刀在其身后追赶,陈某跑到桥下台阶处时,被追上的石某砍伤后背和左腿。徐某迪等三人砍伤人后跑回徐某迪家中与李某龙会合后逃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所受伤构成轻伤二级,经邵市普爱司法鉴定所鉴定陈彬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6个月,后续治疗费15000元。 原告认为,被告人李某龙是本案案发的引起者、纠集者、积极参与者,对陈某的伤害负有主要责任;因李某龙未成年,所以李某龙的父母对陈某的伤害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人石某是本案的积极参与者,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虽然石某未成年,但石某本人及其父母对陈某的伤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 月 日 陈彬赔偿明细表 1、医疗费=67708元(含鉴定费) 2、误工费=4300元/月×6月=25800元 3、护理费=4000元/月×6月=24000元 4、交通费=50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人×115天=23000元 6、营养费=30元/天×180天=5400元 7、残疾赔偿金=36698元/年×20年×20%=146792元 8、后续治疗费=15000元 9、精神抚慰金=20000元 以上合计:33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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