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姚某如,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肖家冲煤矿宿舍 栋西楼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湖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方新城 栋 房 法定代表人:梁某洋,公司董事长,电话 (邵阳地区负责人杨总) 案由:劳务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律师费、交通费、扣发一个月的工资共计113758元(具体详见附表);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系邵阳市肖家冲煤矿退休工人,因退休被取消贫困户资格,为减轻家庭负担,经熟人介绍,于2016年11月6日开始到被告处上班,担任清洗人行道的洒水车冲水员,工资为2020元/月,每月只休息一天。 2019年3月19日,26号车司机张师傅因病请假住院,被告公司领导将原告和工友王某友临时抽调代替他人到垃圾压缩车组担任公路两边的人行道上垃圾桶垃圾清运工作,安排到这辆车上的工作人员是需要经过专业培训才能上岗正规操作的,尽管我们对这项工作不熟悉,也不得不服从被告公司管理人员的临时调配和安排。原告、王某友和司机朱师傅负责一台车,我们从新华路→双坡岭路→自来水厂→田江路→水泥厂,再折返工业街到糖厂。下午3:20左右,清理到工业街时,原告把垃圾桶拖下来时,王某友已将车子按钮启动,拖斗放了下来,原告连忙把垃圾桶拖进斗里面,他就启动按钮倾倒垃圾,尔后又把拖斗启动按钮放下来,原告从拖斗侧边去抓拖斗上的垃圾桶,原告刚抓到垃圾桶手环时,王某友可能是不太熟练又启动了一下放下的按钮,顿时,一吨多重的拖斗压在原告的左脚大脚趾上,原告尖叫一声,他慌忙启动按钮上升。司机朱师傅见状,连忙过来把原告扶到人行道边坐下,连忙通知被告公司领导。被告公司领导来了之后就将原告送到位于邵阳市双坡岭的市中医医院治疗,入院时经医院DR检查,诊断为原告左脚大脚趾粉碎性骨折,经住院治疗90天后出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被告公司已全部垫付。 出院后原告到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认为原告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关系,故此不予受理原告工伤认定申请,建议原告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8月2日,原告的伤经邵阳市人民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评定为拾级伤残,误工120天,护理按实际住院计算,营养90天,后续治疗费1500元。 本案就赔偿事宜原告与被告公司多次协商无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迫不得已起诉到贵院,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8月 日
姚某如人身损害赔偿明细表 1、医疗费=被告已全部垫付 2、误工费=2020元/月÷21.75天×120天=11145元 3、护理费=47885元/年÷365天×90天=11807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90天=4500元 5、营养费=30元/天×90天=2700元 6、残疾赔偿金=36698元/年×17年×10%=62386元 7、后续治疗费=1500元 8、鉴定费=2200元 9、精神抚慰金=10000元 10、律师费=5000元 11、交通费=500元 12、扣发一个月工资=2020元 以上合计1137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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