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杨某娟,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新阳路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申请人湖南省某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贤,该县县长。 申请人因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所作的(2018)湘05行初字 号行政裁定书;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所作的(2018)湘行终字 号行政裁定书;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一)、(三)、(四)项,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8)湘05行初字 号行政裁定书和(2018)湘行终字 号行政裁定书,提审本案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原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新邵分公司(以下简称邵运新邵分公司)职工,因父母原单位子女招聘 于1997年进入该公司工作,直到2014年企业改制终止劳动关系。在申请人与邵运新邵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邵运新邵分公司没有给申请人缴纳一分钱的住房公积金,邵运新邵分公司将其所有的新邵县老汽车站 1 栋门面分给申请人用于办理 医务室自谋生路,只收取一点维修基金跟水电费,没收一分钱的房租费。
被申请人湖南省某某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13日采取强制手段断了申请人居住房屋的水、电、路,强逼申请人搬离。于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某县人民政府上访,某某县人民政府信访答复不予受理,要申请人向法院起诉。尔后申请人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某某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被申请人某某县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就该房屋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将该房强行拆除并至今拒绝给予一分钱的补偿。在强拆申请人居住房屋的过程中砸毁申请人房屋内的财物也以各种借口拒绝赔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某某县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期间强制拆除申请人拥有用益物权的房屋并拒绝补偿违法,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对被强拆的房屋享有用益物权,即对该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邵运新邵分公司对被强拆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三、某某县人民政府对被拆除的房屋包括地皮既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使用权。 四、某某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居住的房屋强行断水、断电、断路以及在行政诉讼期间强行拆除涉案房屋违反国务院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 五、某某县人民政府强拆申请人拥有用益物权的房屋并拒绝一分钱补偿违反《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申请人认为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错误,应予纠正。理由如下: 本案是赤裸裸的被申请人某某县人民政府违法强拆申请人拥有用益物权的房屋,严重侵犯申请人的用益物权,申请人提起的行政诉讼;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偏要移花接木,节外生枝,硬要说成本案是企业改制遗留问题,为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寻找莫须有的借口。申请人对此坚决不服,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审理本案。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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