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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二审辩论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18/9/25 15:26:55 阅读次数: 161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曾某军,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新阳路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邵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陈历贤,该县县长。
      上诉人因要求被上诉人新邵县人民政府恢复供水、供电、道路通行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行政职责一案,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6日所作的(2018)湘05行初88号行政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6日所作的(2018)湘05行初88号行政裁定,依法审理上诉人一审提起的行政诉讼,并支持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上诉人系原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新邵分公司(以下简称邵运新邵分公司)职工,参加工作后,公司将新邵县酿溪镇老汽车站5栋1楼3号门面作为单位福利房分给上诉人居住,象征性地收取一些维修费。上诉人在公司连续工作了28年,在此房结婚生子居住生活营业23年。公司没有将此房出售登记过户给上诉人,不是上诉人不愿意补钱,因此,该房没有过户给上诉人不是上诉人的错。在新邵县政府实施的新邵县新老汽车站置换的过程中,政府和公司没有任何人就现在上诉人营业居住的房屋如何处理,对上诉人住房问题如何安置向上诉人通过气、沟通过。
2018年1月28日,新邵县政府组建的新邵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指挥部突然向上诉人下达命令,限令上诉人等在1月31日前搬出,每户补助1000元或者2000元不等搬家费,不给上诉人安置,意欲让上诉人们流落街头,并于1月13日已断水断电,警告上诉人们不听政府劝告,视为肆意妄为,无理取闹,上访就找借口处置上诉人,上诉人等噤若寒蝉,敢怒而不敢言。上诉人在战战兢兢中上访请求新邵县政府解决,新邵县政府信访复查答复不予受理,把上诉人推给法院。
      在上诉人一审起诉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过程中,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辨称,对新邵县老汽车站停水停电,分别是新邵县自来水公司和新邵县电力局所为;但新邵县电力局是由新邵县政府直管的一个政府机关,新邵县自来水公司是新邵县政府直管的公营公司,更何况上诉人在查看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中发现,停水停电的报告都有新邵县政府二位主管领导的签名。有鉴于此,停水停电的行为实质上就是被上诉人所为。因此,上诉人一审此项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该得到支持,非常遗憾,这一项诉请一审法院没有支持,上诉人无法理解。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要求新邵县人民政府恢复其居住房屋通电、通水、通路并对其所居住的新邵县老汽车站房屋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实质系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为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引起的单位内部分房、财产处理纠纷,应由企业自行解决或向有关部门反映,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此一认为属认定事实错误,审理焦点错误。因为上诉人单位内部分房在上诉人进公司后就确定好了,没有纠纷。上诉人与单位在财产处理上也没有纠纷。申请人一审诉请的事项不是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现在要强行拆除上诉人福利分房的不是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也不是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而是被上诉人新邵县人民政府。因此要补偿和怎么补偿的问题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怎么应由企业自行解决呢?至于说向有关部门反映,上诉人不是向新邵县交通局和新邵县人民政府反映了吗?不是他把上诉人推向你们法院的吗?上诉人到底还去向谁反映呢?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本案是法院受案审理范围,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错误;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上诉人这些弱势群体做主,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8年8月   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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